发布时间:2024-10-02 15:06:52来源:网络点击:
浏阳日报讯(记者李小雷通讯员陈梓娴)“只要两部手机,一个小时就能赚500元。”这样一条视频评论,让浏阳男子杨某心动了,不仅主动联系对方,还拉来朋友谭某一起“轻松赚钱”。
事实上,所谓“轻松赚钱”的工作,其实是在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实施诈骗。近日,杨某、谭某因构成诈骗罪,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、一年三个月,并处以一万元到两万元不等的罚金。
去年4月份,杨某在浏览短视频时看到了这条评论,逐与对方取得联系,并按照对方要求准备工具、下载软件,以帮助上线控制手机拨打诈骗电话。因为操作涉嫌违规,手机卡很快被风控,随后杨某被通知更换手机卡。
为获得高额报酬,杨某在明知对方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,仍根据安排准备了作案工具,并从5月底开始对外收购手机卡,协助上线进行诈骗活动。
去年7月21日,杨某邀请朋友谭某“帮忙”,并开出一天1200元的高薪。谭某随即加入,并主动参与手机卡收购工作。期间,杨某共计获得报酬156288元,并分给谭某4万余元。
至案发时,两人共计收购他人手机卡约60张。其中,收购的手机卡经上游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线元、被害人刘某华被诈骗11400元。
去年12月6日,杨某、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,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同日,民警现场查获作案手机19个、数据线枚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、谭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仍接受雇请为诈骗人员架设网络通信设备提供支持,帮助实施电信诈骗活动,骗取他人钱财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近年来,利用通讯工具、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,并逐步形成完整的黑灰产业链,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,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、破坏社会诚信,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四条第(三)项规定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而提供相关帮助的,认定为共同犯罪,其中包含了提供信用卡、资金支付结算账户、手机卡、通讯工具的。
本案中,被告人杨某通过聊天软件,与上线取得联系,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,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,长期为他人手机卡、通讯工具等,根据上线提供的账号登录,帮助上线控制手机用于拨打电话,并以通话时长计酬,应当以诈骗罪论处。被告人谭某在明知的情况下,在与杨某共同的居住地收购手机卡,帮杨某“看手机”等,亦应以诈骗罪论处。
2024-07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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